第一章 总则\n\n第一条【制定目的】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,促进xx县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(以下简称网约车)规范健康发展,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,根据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》(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0号,以下简称《暂行办法》)及xx市中心xx县区实际,制定本实施细则。\n\n第二条【适用范围】 在本xx县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、管理及相关活动,应当遵守本细则。\n\n第三条【发展原则】 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,适度发展出租汽车,按照高品质服务、差异化经营的原则,有序发展网约车。\n\n第四条【运力规模】 网约车运力规模实行市场调节,并根据城市交通运行状况、出行需求变化等因素适时实施动态调控。\n\n第五条【管理职责】 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,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。发改、公安、人社、市场监管、税务、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相关监督管理职责。\n\n第二章 slash 网约车平台公司\n\n第六条【许可条件】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,应当具备下列线上和线下服务能力:\n(一)具有企业法人资格,并在本xx县区依法设立分支机构;\n(二)具备符合规定的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及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、服务质量保障制度;\n(三)网络服务平台具备供交通、通信、公安、税务、网信等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,数据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;\n(四)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,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。\n\n第七条【许可程序】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,应当向xx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申请,由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。符合条件的,发放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》。\n\n第八条【经营区域】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xx市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,未经许可不得跨区域派单。\n\n第九条【主体责任】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,应当确保提供服务的车辆及驾驶员具备合法资质,不得向未取得许可的车辆、驾驶员派发订单。\n\n第十条【保险要求】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为平台内所有注册车辆购买保险,其中承运人责任险每座不少于xxx万元,第三者责任险不少于xxx万元。\n\n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\n\n第十一条【车辆条件】 在本xx县区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,应当符合下列条件:\n(一)在本xx县区登记注册,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;\n(二)为七座及以下乘用车,车辆初次注册登记实际年限不超过X年;\n(三)车辆购置价格不低于同期税后 xxx 万元;\n(四)燃油车轴距不低于xxx毫米,且柴油车辆还应满足xxx;\n(五)车辆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、应急报警装置;\n(六)车身不得喷涂、安装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图案、标识,在外观颜色上应能明显区别于传统巡游出租车。\n\n第十二条【许可与发证】 符合条件的车辆,所有者或平台公司提出申请,运输管理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审查,以上车辆,运送局移交“车辆(营运))」\n网约车运输证;\n注册地为其购表;平台因省去其他关注意。附件‘事项确定:具备智能之依据有效行车方案或每()()网通过其当日报备公安()自动交通驱动环节未许()依据。并参考本地情形。\n 车辆所有人取得 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》 } 应 。申营驶已巡签客管提交细巡示代上等带呈件基压方须寄组织(填发 √本)\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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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6-10-03 02:54:33